生育自决权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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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学军[1,2] 

机构地区:[1]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2]浙商研究中心

出  处:《江海学刊》2011年第5期222-227,共6页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侵权责任法视域下的夫妻关系保护研究”(项目号:09YJA82007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生育自决权"是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所规定的"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目前,有关生育自决权的研究虽然较多,但仍有待深入发掘。从性质来看,它是"人权"。从主体来看,它为已婚者所享有,未婚者无论性别、年龄均不能享有。从内容来看,它包括三项权能,即自由地、负责地决定子女的数量、间隔、时机,但依法受到限制。平等主体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妨害夫妻各方内心真意的形成、妨害对真意的表达。人民法院目前可以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该权利有必要也有可能设计成民事权利,具体的立法设想为: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各自享有依法自由地决定他们的子女的数量、间隔、时机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关 键 词:生育自决权 权利主体 民事立法设计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3.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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