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票据法签章规则的修改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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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惠江[1] 

机构地区:[1]黑龙江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

出  处:《法学》2011年第9期20-23,共4页Law Science

基  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9年度留学人员科技优先项目的阶段成果

摘  要:我国《票据法》于1995年5月颁布,并于2004年8月进行了微小的修改。近年来,虽然我国的票据制度不断地得以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票据法规范与先进国家或地区的票据法规范之间仍存在明显差距。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票据法》对于票据流通性的限制,二是《票据法》的制度性规定显然多于技术性规定。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票据法制定之时,市场经济尚处于初级阶段,促使票据机能多样化的基础条件尚未形成。而随着票据法实施十几年来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制环境的持续改善,客观上亟待《票据法》根据实践需要进行与时俱进的修改。鉴于我国票据法修改的议题涉及面广,我刊编辑部特围绕票据法中的几个基本问题组织了一组笔谈,从票据签章、票据金额、票据无因性、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付款人权利义务、空头支票的成因与防范等诸多角度对票据法的相关修改建言献策。

关 键 词:《票据法》 票据签章 修改 法律思考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票据制度 市场经济 法制环境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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