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高利贷的司法犯罪化的不合理性  被引量: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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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伟[1,2] 

机构地区:[1]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出  处:《法学》2011年第9期132-142,共11页Law Science

摘  要:民间高利贷是否应当入罪、如何入罪一直存在争论。司法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通过层层请示的方式获得了最高司法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的书面答复,并由此从文本传导至司法判决并被司法机关所不断效仿。民间高利贷以非法经营罪入罪反映了刑事司法中行政权、司法权对立法权的侵蚀与反动,从根本上来说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极大破坏。私放高利贷等民间金融问题的根本在于我国的金融体制与制度设计没有充分考虑民间自由融资的客观需要。而动用刑法手段惩罚民间高利贷,则是忽视了非刑事法律对社会的调节功能,过于依赖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其必然的后果就是对刑法功能定位的错位,从而导致刑法干预社会生活的过度和泛化。

关 键 词:民间高利贷 非法经营罪 罪刑法定原则 民间金融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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