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基础——兼论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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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刁胜先[1,2]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2]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65

出  处:《内蒙古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58-62,共5页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编号:09CFX049)

摘  要:对个人信息的认定关键是能够识别信息主体,其民法保护的基础在于确立个人信息权,以个人信息权益为客体,并在具体权利中表现出不同层面。个人信息权应定性为兼有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的双重性质人格权:在人格识别意义上,精神利益具有原始性、第一性,是信息主体内在的构成部分;物质利益来源并依附于精神利益指向的主体本身,具有附属性、第二性。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框架性人格权,应对包括姓名、肖像等传统具体人格在内的个人信息进行系统设计、统一调整。

关 键 词:个人信息 权益整体 双重性质人格权 框架性权利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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