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的理解——商榷《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七条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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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卫平[1] 刘净净[1] 

机构地区:[1]北京服装学院图书馆,北京100029

出  处:《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1年第9期40-42,共3页Library Theory and Practice

基  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计划面上项目:"艺术特色高校数字馆藏服务绩效评估研究"(项目编号:KM201110012010)

摘  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是关于图书馆等公益机构的权力限制条款。此条明确支持和鼓励在网络环境中,为知识的传承和创新而合理使用现有知识的趋向是十分明显的。但由于该条中公共图书馆的概念色彩浓厚,未能兼顾到高等学校图书馆等不同类型图书馆的性质和特点,因而在对本条规定的理解与做法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商榷空间。

关 键 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 合理使用 高校图书馆 

分 类 号:G258.2[文化科学—图书馆学] G2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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