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较少民族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立法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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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社会[1] 

机构地区:[1]贵州民族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出  处:《人口与经济》2011年第5期106-111,共6页Population & Economics

基  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法律保障机制创新理论研究"(09AZD041)

摘  要:基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授权及《宪法》、《立法法》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权的规定,各省、市及部分自治地方相继进行了少数民族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地方立法,但考察表明,地方立法中对人口较少民族的立法保障存在着立法遗漏、法制不统一、地域狭隘性等问题,加之地方立法制度固有的弊端,难以实现对人口较少民族人口利益的有效保障。为此,应提高立法层次,实行国家统一立法,对少数民族、人口较少民族实行合理差别的计划生育政策。

关 键 词:人口较少民族 人口与计划生育 地方立法 人口利益 

分 类 号:C923[社会学—人口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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