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司磅员以虚增重量的方式骗取货款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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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宏强[1] 马静 

机构地区:[1]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2]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16期41-42,共2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废钢供货商汤某等人与都钢公司(2009年6月26日,该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成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签订废钢购销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供货商汤某等人买通都钢公司负责记重的司磅员张某、周某,以虚增废钢重量的方式骗取货款,获取非法利益。

关 键 词:货款 重量 虚增 2009年 控股公司 购销合同 国有资本 企业改制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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