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行民法上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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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章正璋[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215006

出  处:《江苏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118-123,共6页Jiang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路径”(项目批准号为2011SJB820014)的研究成果

摘  要: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具备真正连带债务成立的全部实质要件,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该债务为连带债务的债务。以是否具有相同的发生原因、是否具有意思联络或目的之共同、是否具有负担部分及追偿权作为真正与不真正连带的区分标准,无法正确地、最终地区分真正与不真正连带。我国现行法上存在有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直接规定,此外不真正连带债务还广泛地存在于现行法律的适用过程中,但是协同债务和从属债务并非不真正连带债务。

关 键 词:不真正连带 概念 原因同一 区分标准 法律效果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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