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适性制度公正原则与社会管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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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晓海[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长春130012

出  处:《学习与探索》2011年第5期51-54,共4页Study & Explora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从稳定到有序:社会管理机制研究"(07ZD049);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问题的社会学研究"(2006BS29)

摘  要: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并存的多元社会,包括经济领域在内的各种专业化领域的制度公正原则,纷纷试图成为指导一切社会生活的普适原则,这一倾向导致了对制度公正判定的分歧与冲突,从而出现了种种弊端,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建构普遍适用的制度公正原则,是提高社会管理成效、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基本条件。可以把不同专业化领域的融合与合理的制度补偿作为建构的基本路向来建立以日常生活为基础的普适性制度公正原则。这一原则将成为克服制度不公、创新社会管理机制、提高社会管理效率的基本前提。

关 键 词:社会管理 制度公正原则 日常生活 制度补偿 

分 类 号:C4[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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