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侵犯精神性人格权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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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剑刚 

机构地区:[1]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法律事务部

出  处:《中国航天》2011年第9期38-41,共4页Aerospace China

摘  要:卫星广播电视节目是指通过同步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以供特定地面广播组织接收并转播的广播电视节目。根据联合国探索及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大会1968年通过的《空间科学和技术: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的规定,卫星广播包括点对点广播、节目分送和卫星直播。

关 键 词:广播电视节目 卫星传播 法律问题 精神性 人格 发展中国家 地面广播 空间科学 

分 类 号:D999.1[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D997.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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