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作物审定品种退出机制实施原则的探讨  被引量:1

Discussion about Implementation Principle of Crops Examination Variety Withdrawal Mech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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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国航[1] 孙世贤[2] 

机构地区:[1]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北京100097 [2]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北京100026

出  处:《种子》2011年第9期99-101,共3页Seed

基  金:北京农业育种基础研究创新平台项目"玉米育种方法研究与超级玉米新品种选育"(D08070500690802);科技部农业成果转化项目(2010GB2A000008);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专项(KJCX201101008)

摘  要:通过对我国农作物审定品种退出情况的分析,提出了农作物审定品种退出的几点参考原则:1、时效性:审定品种实施有效期管理,一般可为8年;2、风险性,凡是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者种性严重退化,不宜在生产上继续使用的品种,应及时退出;3、品种类型,对于鲜食型玉米等,可适当宽松;4、真实性、一致性,假冒伪劣等的来源是否与品种所有者或品种权合法使用者有关,如果该行为是品种权所有人或其合法使用者所为,则该品种可进行强制退出;5、实行制度化,定期进行退出;6、严格市场准入,从源头上把关。

关 键 词:农作物 审定品种 退出机制 

分 类 号:S-3[农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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