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正当性程序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为应予撤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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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侯丹华[1,2] 许颖[1,2] 王永亮[1,2] 

机构地区:[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1年第18期46-48,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在立法对执法程序缺乏详尽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据正当性程序原则对执法程序进行司法审查,以保证行政机关的被诉行政行为达到符合常理的最低要求。

关 键 词:政府信息公开 执法程序 行政行为 撤销 答复 违反 司法审查 程序原则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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