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中的案由并不局限于损害赔偿纠纷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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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朝阳 

机构地区:[1]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1年第18期88-92,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要点提示】股东派生诉讼中,股东实际上是代位公司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其诉权缘于公司的诉权。因此,凡公司在直接诉讼中可以提起的诉求、可以行使的诉权,代位诉讼的股东一般皆得行使。基于此,股东派生诉讼的案由也应根据原告所主张的具体案件事实及提出的诉讼请求灵活确定,并不局限于损害赔偿纠纷。

关 键 词:股东派生诉讼 损害赔偿纠纷 案由 主张权利 提起诉讼 直接诉讼 代位诉讼 诉讼请求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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