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02条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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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玲广子 

机构地区:[1]河北省女子监狱

出  处:《现代企业文化》2011年第15期136-137,共2页Modern Enterprise Culture

摘  要: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02条、403条规定了有别于《民法通则》中的代理制度,这是立法机关特别考虑当时中国外贸代理制的现状,突破了直接代理的局限。为兼顾委托人、代理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特殊“代理制度”。但是此两项规定自设立之始就不可避免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冲突与矛盾。这是当时的立法者所始料未及的。

关 键 词:第402条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民法通则》 代理制度 外贸代理制 立法机关 直接代理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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