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与西藏“非遗”法律保护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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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长海[1] 

机构地区:[1]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陕西咸阳712082

出  处:《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81-86,共6页Journal of Tibet Nationalities Institut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作者主持的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问题研究"(编号:2011-GM-03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通过是传统文化由传统方法保护转变为特殊权利方法保护的例证,也为西藏传统文化保护提供了全新的范式。格萨尔、藏戏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成为西藏实施公约义务的有力实证。但应看到的是,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仍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和保护措施不到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属不清的现实,因而,像《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这样的地方性立法,不但是传承与发展西藏传统文化的自身需要,也符合创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完整法律架构的终极诉求。

关 键 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保护 

分 类 号:D9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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