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辞”与“苗例”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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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晓东[1] 胡廷夺 

机构地区:[1]贵州民族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2]贵州民族出版社,贵州贵阳550004

出  处:《贵州社会科学》2011年第10期89-93,共5页Guizho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200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苗族理辞通解"(项目编号:08XZW020)

摘  要:苗族"理辞"是贵州省黔东南州及其周边苗族地区民间"理老"判断纠纷时所依据的"律例",是苗族古代社会"法典"和"判例"的集成;而"苗例"则是以当地苗族民间的"议榔立法"、"理老司法"和"鼓社执法"为核心的苗族"习惯法"系统。"苗例"是以"议榔立法"、"理老司法"和"鼓社执法"为核心的苗族习惯法体系。"议榔"所立之法经过历代的完善和固化而被"诗化",即成为"理辞","理老"对案件的裁判以事实为依据,以理辞为准绳,理辞具有"法律文本"或者"法律条例"的功能和性质。

关 键 词:理辞 苗族习惯法 “苗例” 

分 类 号:C954[社会学—民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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