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域下社会自治组织的作用与规范管理——以山东省新泰市平安协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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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学强[1] 袁福刚[2] 

机构地区:[1]山东行政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2]山东省青年政治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出  处:《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102-105,共4页Journal of Shandong Academy of Governance

摘  要:国家的法治化,不能没有社会的参与。社会自治组织作为公民参与法治建设的平台,有利于克服法律的稳定性、程序性所带来的局限,及时、充分地满足法律主体的权利诉求;同时,社会自治组织体现了"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并存与互动,适应了法的社会化趋势,为中国的法治建设顺应法的未来发展方向提供了一个重要组织体。为了促进和保障社会自治组织的发展,国家要依法保障社会自治组织的基本权利与权力,加强对社会自治组织的引导与规范,社会自治组织也要做到自身运行的法治化。

关 键 词:法治化 平台 法的局限 

分 类 号:D921.8[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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