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民用资源征用的补偿——《国防动员法》第五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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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付殿洪[1] 陈斌[1] 肖晓勇[1] 

机构地区:[1]军事经济学院国防经济系

出  处:《军事经济研究》2011年第10期28-30,共3页Military Economic Research

摘  要:2010年7月1日施行的《国防动员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征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依据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通过对《国防动员法》第五十八条的诠释,文章认为,补偿的主体应为国家,补偿的原则应理解为"适当补偿",补偿的范围为直接经济损失,补偿程序需要进一步规范与完善。

关 键 词:民用资源 征用补偿 主体 原则 范围 程序 

分 类 号:E258[军事—军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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