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法整治“毒驾”戒毒期不得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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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药物滥用防治杂志》2011年第5期301-301,共1页Chinese Journal of Drug Abu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摘  要:近日,浙江省政府举行的常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这是浙江省自2001年制定颁布《浙江省禁毒条例》后首次全面修订。针对近几年,该省出现一些吸毒人员吸毒后,开车出车祸的情况,草案规定,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会被注销;被责令社区戒毒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戒毒期间效力中止,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保管;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在戒毒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按无证驾驶处罚。

关 键 词:驾驶机动车 戒毒期间 浙江省 机动车驾驶 整治 立法 吸毒人员 强制隔离 

分 类 号:D922.14[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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