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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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公安研究》2011年第10期90-90,共1页Policing Studies

摘  要:吴汉东在《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撰文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信息交流中处于中立第三方地位。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帮助人,承担间接责任。这是一种过错责任,即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具备明知(实际知道)和应知(推定知道)的主观要件时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同时,它亦为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事实上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最终责任。

关 键 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著作权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 不真正连带责任 《中国法学》 网络信息交流 网络用户 间接责任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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