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能风险及其国际法规制的学理分析——以整体风险学派理论为进路  被引量:2

Theoretical Analysis About Risk Of Civil-Use Nuclear Power And Relative International Legal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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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那力[1] 杨楠[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法学杂志》2011年第10期20-24,共5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核能及其利用存在风险,需要进行风险管理。量化风险学派认为,风险就是某一事件发生的"概率",风险管理应坚持"技术专家统治主义"的模式。在整体风险学派看来,风险是一个整体,只要存在风险,不论其概率大小,都必须谨慎对待。"保护公众利益"是核心范畴,民用核能风险及其管理应始终着眼于三个"承受度",即技术承受度、经济承受度和公众心理承受度。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民用核能风险管理中始终发挥着主导作用,通过制订公约、确立标准、实施核查、接受咨询、提供援助、发布信息等多种方式,在缔约国和全球范围内致力于核能的和平利用与风险的有效管控,其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是同质于整体风险学派的。

关 键 词:民用核能 风险管理 国际法规制 切尔诺贝利核事故 日本福岛核泄露 

分 类 号:D999.2[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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