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海监的行政主体地位  被引量:1

On The Administrative Subject Status Of China Marine Surveill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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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阎铁毅[1]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出  处:《法学杂志》2011年第10期60-63,共4页Law Science Magazine

基  金:2009年度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辽宁省海洋管理中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研究"(项目编号:L09BFX010)的部分研究成果

摘  要:中国海监承担海洋监察执法工作,对中国内海、领海、毗连区、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实施巡航监视和监督管理,维护着国家海洋权益。但法律、法规授权的缺失使得海监在拥有强大权能之后无法独立承担责任,司法解释又使得海监在执法时不是行政主体,但在行政诉讼中又可以成为被告,理论、立法、司法中存在诸多问题。我国应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授予海监的执法主体地位。

关 键 词:行政主体 中国海监 法律 法规 司法解释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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