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徐光华[1]
出 处:《法学杂志》2011年第10期82-85,共4页Law Science Magazin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文化视域下的刑法解释学"(项目编号:10YJC820126)之阶段性研究成果;江西财经大学2010年校级课题资助项目"刑法适用解释中的民间法问题研究"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习惯法在当今社会纠纷处理实践中仍然起着对法律的补充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法律的作用。尊重传统文化,对刑法进行文化解释,是刑法获得公众认同的一个重要方式。但不同部门法领域对待习惯法的态度不尽一致,在民法领域,"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已经成为各国民法的基本规定,而在刑法领域,其应有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在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阶段,罪刑法定的积极意义不容否认,但完全可以在罪刑法定的框架内,通过刑法解释使习惯法的应有机能得到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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