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治中的农村社会组织参与及其有效保障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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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维立[1]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

出  处:《社会主义研究》2011年第5期37-39,137,共4页Socialism Studies

基  金:200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对策研究>(08&ZD028);2008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村民自治新问题研究>(08JC710005)

摘  要:农村社会组织在农村依法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它的积极参与有利于调和平衡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当前,维护农民权益、建立畅通的农村公共利益表达机制已刻不容缓,这对于发育不足的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为此,我们需要营造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保障农村社会组织乃至农民平等自主地参与发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加大对农业以及农村社会组织建设的投入和扶持;从制度上加强权利扶贫,切实保障农村社会组织乃至农民的发展权。

关 键 词:农村法治 农村社会组织 乡村治理 

分 类 号:D638[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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