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观设计专利性判断主体——一般消费者的能力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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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亦俊[1] 

机构地区:[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出  处:《知识产权》2011年第8期37-42,共6页Intellectual Property

摘  要:外观设计专利性判断主体一直是业界争论不休的问题。不同主体代表着不同的判断角度,而不同判断角度决定了一项外观设计的专利性。尤其在专利法第三次修订后,判断主体的内涵有了变化,即增加了对于产品的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了解的能力,但称呼仍沿用了一般消费者,由此带来一些困惑。针对判断主体一般消费者应具备的能力,从专利审查指南所规定的两方面,即对产品的常识性了解以及对于不同设计的差别的一般性识别能力进行分析,明确提出一般消费者是一个法律拟定人。

关 键 词:外观设计 专利性 判断主体 一般消费者 法律拟定人 

分 类 号:D923.4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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