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被引量: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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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圣平[1] 杨旋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出  处:《法学》2011年第10期104-112,共9页Law Science

基  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全球土地财产权市场化的限度"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续期,其中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经申请而续期。续期的期限应综合考虑土地收益率与土地还原利率、土地估价误差、房屋的结构与耐用年限和土地用途等因素;续期的次数以一次为宜;续期时应当按照约定或规定支付土地使用费,但也不排除土地所有人放弃此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就地上物享有补偿请求权;土地所有人不予补偿的,应适当延长使用年限;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愿意延长的,丧失补偿请求权并应在合理期间内取回地上物;逾期不取回的,土地所有人无偿取得地上物所有权。

关 键 词:建设用地使用权 续期 土地使用费 地上物 补偿请求权 取回权 

分 类 号:D922.3[政治法律—法学] 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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