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要点与风险防范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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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玉意[1,2] 

机构地区:[1]桂林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2]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出  处:《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82-85,共4页Journal of Changhu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基  金:2008年度广西教育厅科研项目<律师事务所担任企业破产管理人实务研究>的阶段性成果(编号为:200803LX278)

摘  要:律师事务所从事破产管理事务尚处于起步阶段,执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破产程序,在接管、调查、破产宣告及分配清偿等各阶段按部就班进行。破产管理事务错综复杂,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存在着道德风险、法律风险、利益风险以及人身风险等。因此,风险防范措施方面,律师事务所本身应建立完备的工作记录制度,行业协会应发挥制约功能,法律上对律师事务所等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体系应当完善、科学。此外,保险制度的配套、破产基金的创设以及将其他部门的协助义务法定化也有利于降低风险。

关 键 词:律师事务所 破产管理人 执业要点 风险防范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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