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政府监护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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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邢鸿飞[1] 孙海涛[2] 

机构地区:[1]河海大学法学院 [2]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210098

出  处:《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150-157,共8页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20世纪中后期以来,随着现代福利国家的形成,政府以保护弱者为目的而适度介入私人生活的作用空间越来越大,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相继构建了政府监护制度。我国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制度始于计划经济时代,其内容简单、操作性不强,难以适应日益增加的监护需求。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明确我国政府的监护职责,对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施以必要的政府监护,将国家公权力适当引入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领域,已经势在必行。

关 键 词: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 政府监护 行政救助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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