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后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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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夏翠玲[1] 

机构地区:[1]昌邑市人民医院

出  处:《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年第10期53-53,共1页

摘  要:修订后《个人所得税法》已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居民个人所得税按照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计征,从而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国税总局2011年第46号《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纳税人以2011年9月1日为分界线,之后按新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之前按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这就为企业在工资发放时正确计算代扣代缴个税指明了方向。

关 键 词:《个人所得税法》 工资薪金所得 纳税处理 修订 费用扣除标准 费用标准 纳税负担 国税总局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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