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主体和动物客体之法哲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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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智[1] 

机构地区:[1]广州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出  处:《前沿》2011年第19期54-57,共4页Forward Position

摘  要:人类主体身份的获得是历史、社会、人、自然等合力共生的必然结果,人类主体和动物客体之间的分野亦是历史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既相互肯定又相互否定的对立统一关系。因而,尽管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兴起引发了在法律界域之内动物是主体抑或客体的激烈论争,但相对于人类主体而言,动物依然只能是客体。

关 键 词:人类 主体 动物 客体 

分 类 号:B038[哲学宗教—哲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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