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情节较轻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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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安英辉[1] 乔大元 

机构地区:[1]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侦查监督处 [2]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18期20-22,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本文案例启示:《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规定.虽然解决了绑架罪起刑点过高的问题,但又引起了新的争议,检法分歧较大。应以认定“情节较轻”所依据的事实要素为基础,避免解释的随意扩大.防止绑架犯罪的轻刑化和量刑的不均衡问题。

关 键 词:绑架罪 司法认定 情节 刑法修正案 绑架犯罪 起刑点 不均衡 轻刑化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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