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掩饰犯罪在立案调查前退赃的行为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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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永银[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18期48-49,共2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杨某系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某乡镇卫生院院长.其在2008年3月至2011年2月担任该乡镇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累计收受他人现金及超市购物卡折合人民币52900元。2011年4月7日.楚州区纪委接到该卫生院职工举报,反映该卫生院在集资建设职工宿舍楼的过程中,杨某有受贿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2011年4月7日当天,楚州区纪委经研究决定对该举报事项进行初核。

关 键 词:犯罪嫌疑人 行为认定 立案调查 为他人谋取利益 乡镇卫生院 退赃 掩饰 违法违纪行为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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