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制约机制的程序完善  被引量:1

Informal Discussion on Perfecting the Procedure for the Control Mechanism in the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Protest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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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岭 

机构地区:[1]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江苏南京210000

出  处:《中国司法》2011年第10期98-99,共2页Justice of China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至一百九十条对检察机关提请抗诉的情形、抗诉的方法、法律效力和抗诉后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等环节作了简要的规定;2001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办案规则》对提请抗诉案件的范围、抗诉案件的审查、提请抗诉的程序和条件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和解释,但这些规定应用到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具体过程中,仍然是比较原则的。

关 键 词:民事行政抗诉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 《民事诉讼法》 2001年 检察机关 法律效力 诉讼活动 比较原则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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