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非法人团体的民事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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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超 

机构地区:[1]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广东深圳518048

出  处:《学理论》2011年第28期106-107,共2页Theory Research

摘  要:非法人团体亦称为无权利能力社团,是指未经登记,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这种社团是法人登记制度的副产品。对于非法人团体,传统民法一般准用合伙关系。由于这种团体很难归入到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的二元结构,因此近代各国实践倾向于承认其为事实法人或者在立法上为法人提供方便,以减少无权利能力社团之存在。从民事制度演进过程来看,赋予非法人团体以相对独立的主体资格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 键 词:非法人团体 民事主体 演进 必要性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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