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矿产资源法》的执行力:《矿产资源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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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中华[1] 

机构地区:[1]中国地质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出  处:《理论月刊》2011年第11期108-111,共4页Theory Monthly

基  金: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0YJA820037);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CUGW090216)

摘  要:修改《矿法》需要充分的理由。"有法不依"、《矿法》执行力不强是现行《矿法》实效不彰的主要表现形式。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主要原因就是现行矿业监管模式的失灵与公众监督的缺位。《矿法》修改的重心应是强化《矿法》的执行力。可以采取整合原有规范、革新监管模式、强化民众监督和培养公务员的公共精神等有效制度,增强《矿法》的执行力度,实现《矿法》的良法之治。

关 键 词:执行力 监管模式 民主监督 公共精神 

分 类 号:D922.62[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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