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之反思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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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欣[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WTO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理论月刊》2011年第11期126-128,共3页Theory Monthly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金资助项目;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十一五"规划资助课题(2009[147]);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人文社会科学)"70后计划项目"(2010[166])

摘  要:表意行为是决定民事主体行为的内在因素,理性主义是行为能力产生的基础。比较考察各国行为能力制度的演变,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应采取二元化的方式,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效力认定为可撤销,但日常性行为、纯获利益的行为不得撤销,并对欠缺行为能力人在几种特定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有例外。

关 键 词:法律行为 自由意志 可撤销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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