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养老机构的判析:法律定位及平等对待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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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新循[1] 

机构地区:[1]四川师范大学,四川成都610068

出  处:《理论与改革》2011年第6期142-145,共4页Theory and Reform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城乡统筹养老服务法制问题及立法对策研究"(项目编号:09YJC820129);司法部国家法治与理论研究项目"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法律对策研究"(项目编号:06SFB2045);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点项目"人口发展法律保障体系";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目"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规制研究--基于四川省的考察分析及对策探讨"(项目编号:09SA4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在"未富先老"特别情势下"跑步进入"老龄社会,养老服务法制建构势在必行。目前,我国养老服务法制建构中的一大突出问题就是养老机构的法律定位及平等对待问题,亟待我们准确判析并采取适度合理的应对措施,因应改观,使养老机构得以可持续的规范化成长和运行。

关 键 词:养老机构 公办与民办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 平等对待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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