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商法的现代化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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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石晶[1] 

机构地区:[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年第31期17-17,40,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以主观主义原则为立法基础的德国商法典,是德国商事法律的核心,其于1897年5月10日颁布,并在1900年1月1日与德国民法典同时生效。100多年来,这部法典历经了40余次修改,其中比较重大的几次修改是:1937年股份公司法和股份两合公司的另立和代理商条款的修改;1976年关于农林经营者商人性质条款的修改;1985年就商事簿记而进行的法典结构调整;1998年创设了统一的商人概念等。虽然德国在司法实践中时常援引民法规则作为商法规范的补充及基础,但其恰恰反映了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具有优先效力,其作为特别法并不妨碍商法的独立性。鉴于商法现代化变革中诸多法律规定的繁复变化,这里仅就德国商法变革中的商主体情况加以分析。

关 键 词:德国商法典 商主体 主观主义 

分 类 号:D911.99[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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