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接入服务商的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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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贤成[1] 

机构地区:[1]浙江师范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1年第31期102-104,共3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随着P2P技术的出现和迅速普及,大量网络用户直接提供通过互联网的接入服务交换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以内容服务商为重点规范对象的立法模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遵循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借鉴美欧各国之立法例,适当调整对接入服务商的法律责任范围成为缓解版权保护和技术创新之间的矛盾所要考虑的应对策略。

关 键 词:P2P技术 接入服务商 披露义务 利益平衡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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