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重塑:以经济法主体理论为分析工具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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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海[1] 张天金[1] 

机构地区:[1]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136

出  处:《社团管理研究》2011年第10期28-31,共4页

摘  要:市场中介组织的蓬勃兴起并迅速壮大,形成"国家-市场中介组织-市场"新架构,成为经济法中的一种新型主体,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传统民商事法、行政法难以全面调整市场中介组织及其参与的社会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具有必然性。市场中介组织的宗旨、功能、属性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趋同,是经济法的适格主体。市场中介组织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的确立有助于形成内外和谐的经济法体系。市场中介组织接受政府主体监管并辅助、制约政府干预。市场中介组织对市场主体予以市场规制及自律管理。

关 键 词:市场中介组织 经济法主体 三元结构 社会公共经济管理关系 

分 类 号:F719[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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