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职工劳动债权优先受偿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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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真军[1] 甘琪[1] 

机构地区:[1]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出  处:《广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225-229,共5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摘  要:无论从利益平衡、信息与风险对称原则的维护、对实质公平的追求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还是从银行贷款设定担保的实际做法分析,一定范围劳动债权就已设担保的财产优先于有物权担保债权人受偿,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在完善企业职工劳动债权优先受偿制度时,可以将优先受偿的劳动债权限制在受理破产前一年内,受偿金额计算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为标准,对已设担保的财产实行"部分优先原则",使劳动债权优先性的效力及于已设担保的财产。同时,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尽快建立全国统一、覆盖全体劳动者的欠薪保障制度。

关 键 词:企业职工 劳动债权 有物权担保债权 社会保障制度 欠薪保障制度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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