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超越职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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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关保英[1] 

机构地区:[1]上海政法学院法学系,上海201701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11年第11期180-187,共8页Social Science Front

基  金:上海政法学院建设行政法学重点学科资助项目

摘  要:行政超越职权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学理论和行政法治实践问题,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行政超越职权的概念,但仍然存在诸多困惑,学界至今也没有形成一个成熟的理论,这给整个行政权的控制理念和控制模式都带来了影响。基于此,从根本上厘清行政超越职权的内涵、性质、法律表现及责任承担是非常必要的。我们认为,对行政超越职权既不可以泛化,也不可以缩小。它必须认定在发生于行政过程中、是行为主体与职权的错位、是行政违法的特殊形态、其法律空间是行政法。对于行政超越职权的责任追究则应从更为广义的角度考察。基于目前我国行政超越职权法律责任的状况,行政超越职权应当承担政治信义淡漠的责任、法治至上背弃的责任、行政过程瑕疵的责任、个体权益侵害的责任。

关 键 词:行政越权 法律空间 宪法责任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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