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与英国可再生能源法之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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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群[1] 廖建凯[2]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2]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

出  处:《法学评论》2011年第6期75-81,共7页Law Review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外国能源法律制度比较研究>(06JJD82000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发达国家新能源法律政策研究及中国的战略选择>(项目批准号09&ZD04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德国和英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都处于世界先进水平,德国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供热和交通用能三大领域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英国则以《电力法》、《可再生能源义务法令》和《可再生交通燃料义务法令》为主体,建立了独具特色的可再生能源义务制度。德国与英国可再生能源法在立法理念、立法目的、法律位阶、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等方面既有相似之处又各具特点。可再生能源立法和制度运行的差异是德英两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差异的重要原因,对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等新能源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文基于对德国和英国可再生能源立法、法律规定和实施绩效的比较研究,提出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立法和法律制度的对策。

关 键 词:可再生能源法 立法比较 法律实施绩效 

分 类 号:D951.6[政治法律—法学] D956.1D92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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