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有责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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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慧玲[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11年第5期16-20,共5页Western Law Review

摘  要:司法实践中有人请与其婚外同居者出庭作证,证明婚姻感情确实破裂,从而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本文从此类现象出发,讨论有责配偶能否仅以其自身过错符合我国法定离婚情形为由达到判决离婚的目的。我国婚姻法遵循婚姻自由的原则,离婚自由乃其中之义,但自由是相对的,一部良法的初衷不可能让有责配偶从其自身过错中获益,同时从法理上看,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离婚请求权,但这种离婚诉权并不等于离婚胜诉权,要严格区分离婚请求的诉权与胜诉权;我国婚姻法有必要限制有责配偶仅以其过错向法院主张离婚胜诉权,我们要严格区分法定离婚理由或离婚情形与法定离婚标准。

关 键 词:离婚请求诉权 离婚请求胜诉权 法定离婚理由 法定离婚标准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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