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国家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离婚父母一方迁移之立法与实践及其启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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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思琴[1] 

机构地区:[1]南昌航空大学文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63

出  处:《兰州学刊》2011年第10期78-83,共6页

基  金:南昌航空大学社科基金项目"离婚后亲子关系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EA201114189)

摘  要:离婚后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父母迁移,主要是指对子女享有单独身体监护或共同身体监护的父母一方,拟带子女迁离原居住地,由于其迁移直接影响到父母另一方探望权或监护权的行使,由此产生相关问题的争论:拟迁移的父母一方是否要通知另一方,还是可以自行决定而仅负通知另一方的义务,还是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以及由上述问题的回答所产生的变更监护权或变更探望权行使的安排。

关 键 词:离婚 监护权 子女 迁移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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