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私力救济的法律框架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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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宏宇[1,2] 

机构地区:[1]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江苏南京211815 [2]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11年第10期93-96,共4页Social Scientist

摘  要:私力救济虽被大众认为是不文明、落后的纠纷解决方式,可却是早期社会主导的,在文明国家广泛存在而且为文明人和文明机构利用了几千年之久;现今日益发达的法制化社会,许多国家大力弘扬非司法方式实现正义。换言之,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私力救济曾经、现在、有可能一直并将永远存在,所以有必要正确认识私力救济。文章从法理学层面上论述了私力救济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并从法治角度谈了构建私力救济的必要性,此外还侧重从民事方面谈了应当如何架构私力救济。

关 键 词:私力救济 法治化 架构 必要性 

分 类 号:DF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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