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障碍及其消解:排污权的物权法释理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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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世彬[1] 

机构地区:[1]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气候变化与公共政策研究院,江苏南京210044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11年第10期97-100,共4页Social Scientist

基  金:江苏省2008年度社科基金项目"环太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08CSJ010);江苏省教育厅2008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指导项目"太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08SJD8200016)成果之一

摘  要:排污权交易以产权制度为基础,其基本原理:明晰产权和允许交易,通过市场达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导致排污权交易这一功能在我国并未获得充分有效的发挥。排污权物权化最大的法律障碍不在于其法律性质之争,而在于其客体的准确界定。排污权客体为环境容量资源的通说,由于欠缺科学性无法得到现行法律的肯认。应当摈弃环境容量这一过于虚拟化和理想化的概念,将排污权的客体界定为环境容量所依附的自然资源。

关 键 词:排污权 用益物权 环境容量 自然资源 

分 类 号:DF4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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