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商誉侵权中的损失或者所得利润之范围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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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苟正金[1] 王明成[2] 

机构地区:[1]西南民族大学,四川成都610059 [2]成都理工大学,四川成都610059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11年第10期105-108,共4页Social Scientist

摘  要:商誉的本质是以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为特征的财产权,基于此,商誉侵权损失或者所得的范围不限于最终商品交易损失或者所得,还包括中间商业交易损失或者所得。在损失或者所得的形态上,受害人的积极损失、可以合理期待的交易损失即"期待利益损失"或者侵权人积极所得、因侵权而成立但尚未履行的交易收益即"法上期待利益所得"属于赔偿范围;受害人尚未履行的交易收益损失即"法上期待利益损失"得具体分析其赔偿与否;侵权人因侵权可能发生的潜在交易收益即"期待利益所得"应排除计入赔偿。

关 键 词:商誉本质 商誉侵权 损失 所得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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