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以“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中外籍伤亡乘客的赔偿为视角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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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霍政欣[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北京100088

出  处:《法商研究》2011年第6期11-17,共7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09YJC82011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0CFX077)

摘  要:"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中外籍伤亡乘客的赔偿问题暴露出我国涉外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即侵权行为地含义不明、缺乏经常居所地的认定标准、允许当事人事后选择法律的实际效用微小。相比较而言,此次事故中的外籍伤亡乘客之本国——美国或意大利——涉外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却能为当事人提供明确或合理的保护。基于此,我们不仅要在具体案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的规定作出明确、合理的解释,而且应当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侵权行为地的定义和经常居所地的认定标准,将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限定于与合同有关的侵权之债领域。

关 键 词:涉外侵权之债 法律适用 侵权行为地 经常居所地 意思自治原则 

分 类 号:D997[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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