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立法之反思与前瞻--为纪念中国保险法制百年而作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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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樊启荣[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法商研究》2011年第6期63-72,共10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7BFX039)

摘  要:中国保险法制虽然历经百年沧桑,但仍滞后于保险业的发展;修法仍然是未来中国保险法制发展的大趋势。如何修法,在廓清对现行法律是进行大修大改还是小修小改这个首要问题后,在认识上尚有"四大关系"问题值得反思: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监理法,究竟是"合"还是"分"?"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二分法",是坚守还是扬弃?保险合同所保障之对象,究竟是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海上保险合同法与陆上保险合同法,是"分"还是"统"?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保险法的修订应按下列思路进行:突破现有法律框架之约束,进行大修小改;放弃现行的"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监理法"之"合并立法"模式,采两法分立体制;放弃"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传统"二分法",代之以"损失填补保险合同"与"定额给付保险合同"之现代"二分法";在保险合同所保障之对象上,确立"被保险人为保险合同之保障对象"的观念;将海上保险合同法置于"保险法"中,促进保险合同法从形式到实质的统一。

关 键 词:保险法 立法体例 合同分类 保障对象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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